他认为,通过建立协商式刑事诉讼模式及其程序等,可以对大量的轻罪案件进行程序简化处理,启动快速审理模式,加速程序的流转,更好地实现效率与公平。
樊崇义为此撰文指出,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并不是要排除所有的怀疑,而是强调所排除的怀疑的合理性,只要怀疑是合理的,自然都要排除。虽然说合理怀疑不能是吹毛求疵的怀疑,但在有些案件中,往往是无视那些不起眼的疑点而最终造成冤假错案。
刑事司法实践中轻罪居多已成常态,迫切需要转变以重罪为主的司法理念,并对轻罪案件采取差别化治理方式。樊崇义直言,在犯罪治理上,不区分重罪、轻罪,简单的“一刀切”,其效果不好,“特别是在一些轻罪治理上,出现了附随的行政处罚及其后果,可能重于刑罚处罚本身,导致了刑事制裁力度的外溢,甚至制造了社会对立面”。
刑事诉讼法如何根据最新的犯罪治理需求,与时俱进地积极供给应对之策,是摆在当前的重要任务。“针对轻罪的积极治理,既必要也迫切,这也是犯罪治理的重中之重。”樊崇义认为,在轻罪的程序治理上,应当重整司法资源投放、机制建设等,不断优化轻罪治理的程序面向,优化轻罪治理的刑事法治体系。
在过去,长时间以重罪为治理对象,以及不区分重罪和轻罪的“无差别”治理,形成了重罪治理一家独大、重罪治理的单一模式、轻微犯罪治理不独立等问题。据樊崇义观察,当前刑事犯罪查处的理念及办案方式并未完全调整过来,构罪必捕,有罪必诉,一押到底的情况仍然存在。
他说,原则上所有轻罪案件均可探索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进一步完善法定的适用条件,建立较为完善的教育矫治体系等配套措施,规范并健全特定程序及其规则。
值此新征程,澎湃新闻敬邀多位中国资深法学家分享法治经历、学术思想,记录他们的法学思考和作为,以此集成“论法的精神”专题,期冀为一个法学时代留下注解。
他还创造性地运用实证、试验的方法,根据50多个国家2200个案例进行实证研究,从实验报告中总结出三项对策,即录音、录像和律师在场。这一研究成果被2012年刑事诉讼法所吸收,写在“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他说,法治是不应该设定禁区的,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深刻的含义。法治无禁区能够引领关于“法治如何前行”的新一轮思考,“这是时代出给我们所有法律人的一道思考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
随着制度入法,在轻罪案件的内部结构中,认罪认罚案件占据了绝大多数。此后,《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这一规定从立法层面开启了“刑事协商”制度的适用和研究。樊崇义说,如何科学进行量刑协商、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并使其具有正当性,是接下来的办案重心,“检察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应提出精准、科学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应当对量刑建议予以审查”。
当时,学校开设的专业课比较少,在前两年主要学习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以及马列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等;三年级时才有了专业课,也被称作政法业务课,主要是讲授党的领导、实事求是和调查研究等内容。
作为业界领军人物,樊崇义还曾多年集中研究刑讯逼供顽疾,着力解决办案中刑讯问题。早在2002年,他便着手进行刑事审前程序改革实证研究,在广东珠海建立了试验基地,并于2005年选定北京海淀、河南焦作、甘肃白银三地公安机关作为试点,进一步开展“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建立录音、录像、律师在场制度试验”。
他曾在《迈向理性刑事诉讼法学》自序中说:“作为一个从特殊年代走过来的诉讼法学者,我亲身经历了法制虚无时代的酸楚和无奈,深知法治对国家振兴的意义,也痛感法治历程的艰辛。所以,我从未停止过对司法正义的探索……”
2000年,他在《中国法学》上发表的文章《客观真实管见》提出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这是国内第一篇提出“法律真实”证明标准的论文,引发热烈讨论。
与法学结缘后,樊崇义醉心法学世界研究,深切感知法治历程的艰辛和进步。改革开放之初,他便参与编写了“刑诉法讲义”和“刑事诉讼指南”,在没有参考资料情况下,一笔一画描绘了诉讼法前沿。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认罪认罚之后是可以从宽,不是必然从宽。”樊崇义直言,只要认了罪认了罚,不管从不从宽都要按照认罪认罚程序办理,“因为认罪认罚之后,案件的难度降低了,没有必要再人为搞得复杂”。
2012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再次重申了这一规定。与此同时,此次修法还增加规定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之一是“排除合理怀疑”。
比如,尽管醉驾入刑深得人心,但在程序配套与出罪问题上,存在一些短板与脱节之处,不仅削弱了立法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也降低了治理的精准性。
在探寻中国法治建设道路上,法学学者挺身而出,力主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行政等治国方略,呼吁人权保障、司法公正、权力制衡等法治理念,投身回答“何以法治”“法学何为”等时代之问,进而诠释法的时代精神。
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樊崇义率先从诉讼原理、诉讼认识论高度探索刑事诉讼哲理思维。其中,法律真实理论促进了我国刑事司法理念和证明标准的现代转型。他认为,办案人员应该要奋力地接近且尽最大努力去复原当时的事实,这样认定的“事实”才是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所规定的事实。
5178鲁一曲吧线上观看法治站上新的历史坐标。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法治”一词前后被提及23次并有了新部署:“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学院复办后,樊崇义回校担任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讲授“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刑事诉讼法专论”“俄罗斯独联体刑事诉讼”等课程。1992年,樊崇义被评为教授,1995年被聘为博士生导师,由他主持和领导的刑事诉讼教研室于1998年被评为先进教研室。1998年任北京市政协委员,并被任命为北京市政协学习民主会委员。1999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02年被评为北京创新标兵。2005年被北京市政府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2009年入选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无罪推定”“疑罪从无”,不仅是近现代的司法理念,更是重要的司法规律和司法规则。澎湃新闻注意到,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大修时,就吸收了前述“无罪推定”的原则精神。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9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这是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入刑事诉讼法后,第一个关于适用该制度的重要司法解释。
樊崇义被誉为中国诉讼法学开先河者。作为一位从特殊年代走过来的诉讼法学者,他亲历了法制虚无时代的无奈,竭力主张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在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方面,樊崇义曾带领团队走在了全国同行的最前沿,贡献有口皆碑。他重视诉讼基础理论研究,申报的“诉讼原理研究”获批教育部重大课题项目,最终结项成果被教育部推荐适用于全国研究生教材。他还率先出版了《部门法学哲理化》和《刑事诉讼法哲理思维》两部专著,引领诉讼法学的研究向诉讼认识论、诉讼价值论、诉讼人本论、诉讼实证论等法哲学的深度发展。
正是这些对于禁区的突破,促使法治不断更新。樊崇义反举称,有关认罪认罚制度,明明法律规定没有禁区,但是思想却有禁区,“有些敏感案件,检察机关不敢给已经认罪甚至自首的人做认罪认罚,害怕判不下来,仍用从宽的规定将认罪认罚捆绑住”。
樊崇义认为,并非所有的轻罪案件都一律要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应倡导恢复性司法,坚持少捕慎诉慎押,注重调解,促进社会和谐。但也应从严把握刑事处罚的尺度与边界,充分考虑具体案件的危害程度、犯罪情节和社会公众的心理感受,依法当宽则宽、该严则严。
樊崇义认为,每一个案件,公检法人员认识犯罪人、犯罪现场、证据属性是一个“从客观真实走向法律真实”的过程,这是一种主观的表达,“这样的表达是无限地追求客观事实,但绝对不等同于客观事实”。
1979年,北京政法学院开始招收首届学生,那时学校的基础设施损坏严重,没有办公室和教室,也没有课本和资料,困难重重。彼时,老师们还只能在地震棚里编写教材,樊崇义参与编写了“刑诉法讲义”和“司法组织讲义”。在没有任何参考资料的情况下,他一笔一画描绘着诉讼法的前沿,“莽莽撞撞但又全心全意地写”。
这一次,樊崇义继续着重建议立法者应认真思考律师在场、沉默权等制度入法的问题。他说,从我国刑诉法的产生到立法,从“拨乱反正,有法可依”到“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引进法典,再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引入,刑辩律师参与诉讼的程度、承担的任务、在诉讼中的地位不断得到巩固、加强和扩大,“律师到场制度、沉默权等要不要引入法典,这要认真思考”。
值得一提的是,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其中,作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刑事诉讼法修改再次提上了立法议程。
法治建设始终是一个进步发展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突破禁区的过程。在樊崇义看来,这里既有观念的禁区,也有司法体制、机制的禁区。
1965年7月,樊崇义从北京政法学院法律系毕业并留校任教。任教后不久,樊崇义先后辗转在河北香河县渠口村、安徽遂溪五铺农场。1972年4月,他回到北京,在通县县委宣传部工作6年,直至1978年12月学校复办后回归。
其次,不捕不诉的适用也存在顾虑。樊崇义直言,“放人容易出问题”的意识仍然根深蒂固,不捕不诉虽然比原来多了,但在适用上还是有很多顾虑,导致轻罪羁押率、起诉率依然很高。
在修法历程中,他是提出专家建议稿的主要成员之一,而且全程参加讨论、论证,其积极主张的“统一人民法院定罪原则”、坚持“疑罪从无”、改革刑事辩护制度、改革审判方式、增设简易程序、完善强制措施等方面的建议对立法均产生积极影响。
在他看来,真实是一种证明标准的问题,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问题,两者绝不能混淆。法律真实是客观事实达到法律要件的要求,即可形成“案件事实”,因而,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一直在强调“排除合理怀疑”,抑或“达到内心确信”,就是要用程序让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公平正义”,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在我国法学理论界,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争论不止,只因事实问题关涉司法正义的关键。”在樊崇义看来,法律真实对于客观的追求在于“以事实为根据”,所谓的“事实”的形成是办案人员认识的形成,办案人员应奋力接近且尽最大努力去复原当时的事实,这样认定的“事实”才是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所规定的事实。
法追求真实,这是实现正义的必然要求。只有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的法律裁判才是真实的,但对于“事实”应当如何理解,自古以来却引起法学界不休的争论。
长期以来,他聚焦并研究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建设中的一些重大且现实的问题,以专家身份参与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对刑诉立法提出诸多建言。
“当我们听说,正当防卫可以不起诉,我们才会敢于出手,坏人才会收敛自己的爪牙。”樊崇义说,只有如此,我们才会相信社会有正气,才会培养反抗恶行的勇气,颂扬英勇果敢的美德,正义感才会真正形成。
“科学的轻罪治理已然是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的重要改革议题之一。”樊崇义说,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必须坚持中国五千年来优秀的司法文化传统和理念,如“慎刑”思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尤其是一定要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改革完善等结合起来,在司法上形成稳定的轻罪治理运行机制”。
正是这一年,北京市委组织部和北京政法学院都向樊崇义抛出橄榄枝并寄予厚望,新的选择摆到了他面前。“我这一生就要教书”,樊崇义最终拒绝了提拔和任职,选择回校任教。
樊崇义1940年11月出生于河南南阳内乡县,1961年考入北京政法学院。大学期间,他醉心法学世界,最后以专业课全优的成绩毕业。
樊崇义为此创新研究了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和各项规则的概念、内容及制度建构。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关于办案证据的证明标准研究,即如何从“客观真实”走向“法律真实”。
不过,即使法律有明确规定,但“无罪推定”在司法实践却仍然面临困境。樊崇义认为,这一制度实施之难,难在“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的博弈,难在“疑罪从无”的司法理性能否回归,即能否坚守“疑罪从无”的底线标准,“我们必须在依法治国的指引下,一要通过立法使底线标准形成制度;二要在制度的后面促进诉讼文化的形成”。
数十年来,樊崇义从未停止过对司法正义的探索。“法治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敬。”他一直认为,法律应实践出这样的人文理想:每一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和关怀,法治的本质就是无差别性、平等性和彻底性,“法治绝不是对一部分人讲,而对另一部分人不讲;不是想讲就讲,不想讲就不讲;不是有时候讲有时候就不讲;不是有些事讲有些事就不讲”。
他补充说,很多罪行深重的被告人是发自内心地愿意接受处罚,这个实践中已经有案例了,“这些被告人只是为了向社会展示自己尚未泯灭的良知,让大家看到自己并不是天生的坏人,这是一份真诚的善意,被告人都没有对结果进行功利性的考量,我们为何要如此考量?”
刑事诉讼程序是国家刑罚实现的唯一桥梁。樊崇义比喻说,在此桥梁上,证明标准犹如横在桥上的一根栏杆,只有跨越它,被告人才能被宣告有罪。
法治的本质就是无差别性、平等性和彻底性。樊崇义直言,法治绝不是对一部分人讲,而对另一部分人不讲;不是想讲就讲,不想讲就不讲;不是有时候讲有时候就不讲;不是有些事讲有些事就不讲,这些都不是真正的法治。
他同时提醒,“客观真实”只能成为刑事案件证明的一个客观要求,决不会成为个案的具体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的任务绝非追求飘在空中的‘客观真实’,而是通过诉讼要达到的目标或价值取向,排除虚假,确认真实”。
樊崇义不仅参与了1978年刑事诉讼法的制定,而且在1996年、2012年和2018年刑诉法三次重大修改,尤其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作出重大贡献。
此外,无罪认定所面临的困境更大。“虽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很久,但很多法官还是逃脱不了无罪恐惧论,庭审实质化也没有得到真正地落实。”樊崇义认为,虽然有了司法责任制,但对基层检察官、法官仍不放心放权,以为放权就容易滥权,殊不知这反而增加了腐败的成本,“这还是一种法治禁区的观念,还是传统的行政管理和思维惯性,突破了这些禁区,司法改革才能走出深水区”。
比如,虽然正当防卫已经被激活,但是实践中的案例还是非常少,很多提出不捕不诉意见的检察官经常受到猜疑,他们都会反复进行复查,从机制上束缚住捕诉裁量权的手脚,导致“够罪即捕、凡捕必诉”的现象仍然普遍。
“我一生只做一件事,一心一意为教学。”樊崇义说,自己一生中最为关注的就是学生的培养,现在已经毕业的博士生近百人,硕士有200多人,这是他引以为傲的事。1989年,他创设研究的模拟法庭教学法,被评为国家级优秀教学科研奖,在人民大会堂接受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的颁奖和接见。
1996年刑事诉讼法首修时,樊崇义是修改建议稿的主要成员之一。刑事诉讼法再修时,他又写出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专题研究报告》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理性思考》等著述。时下,刑事诉讼法正式启动第四次修改,樊崇义再度提出了建言,以期推进刑事诉讼法的现代化。
“这里边有司法的优越感,有对公众期待的误解,从最本质上还是对法治精神的理解不够透彻。”樊崇义认为,我们的观念还是有一些禁区,还是把被告人当作“坏人”,我们在考虑一些案件处理方式的时候用的不是法治思维,没有将法治的精神平等适用于每一个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是司法机关的权力,也是被告人的权利,司法机关也要通过展现司法善意,激发被告人尚未泯灭的良知,助其回归社会”。
回忆起1979届的学生,樊崇义感慨说,“当时没有教室,没有宿舍,没有桌椅,一个个马扎,学生坐在树林里上课,由于北京歌舞团没有搬走,这边上课,那边在敲锣打鼓。住宿条件更是恶劣,50来人住在一个大教室里,但没有一个人叫苦叫累。”
“客观真实”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运用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符合案件发生的客观真实情况,也就是主观符合客观的真实。“法律真实”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这个真实就是证明原发案件事实的证据,以及由证据组织起来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人生难百岁,法治千秋业。”这是一位法学长者的自我心境。新时代之下,如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这一问题势必成为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考验。
比如,从“人犯”到“被告人”,从审前“坏人”认定到无罪推定,从给“坏人”辩护也要挨骂到律师地位的提高和辩护权的发展,从唯结果论到正当防卫被激活,从“两个基本”到“以审判为中心”。
近二十年来,刑事案件总量不断增加,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醉驾、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环境资源等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大幅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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